宁夏俊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2民初3924号 原告:***,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一区。 原告***与被告***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俊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入股资金163350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分红利润1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3233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7日,被告某公司与西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建宁夏南部水源涵养建设工程西吉县2022年未成***(退化林分改造)项目八标段工程,工程地点在西吉县田坪乡、***等各村。2022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西吉县退化林分改造八标段入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该工程项目注资入股200000元,2-3个月内被告某公司和***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润100000元;若未能按时返还,被告某公司和***需承担注资金额30%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某公司和***并未依约返还。经原告催要,被告***在入股协议书上以担保人签字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给原告付清上述借款及利润,并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到期后,三被告仍旧未还款。2023年8月17日,原告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西吉县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被告***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于2023年9月20日代位被告某公司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15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利润款和违约金共计180000元;若逾期不支付,同意西吉县人民法院按照360000元予以判决;与此同时,被告***还承诺负担(2023)宁0422民初3351号案件诉讼费3350元。到期后,被告***只给原告返还了4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原告无奈,只得二次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某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诉争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被告***挂靠被告某公司实施宁夏南部水源涵养建设工程西吉县2022年未成***(退化林分改造)项目八标段工程,被告***受雇于被告***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2022年9月24日,由被告***代表被告某公司与原告***签订《西吉县退化林分改造八标段入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公司注资入股200000元,2-3个月内被告某公司和***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润100000元;若未能按时支付,被告某公司和***需承担注资金额30%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某公司和***并依约履行返还义务。经原告催要,2023年1月被告***在《西吉县退化林分改造八标段入股协议书》上以担保人签字,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原告付清借款及利润,并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到期后,三被告再次爽约未还款。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第一次起诉后,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组织庭前调解时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3年9月20日前代位被告某公司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15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利润款及违约金共计180000元;若逾期不支付,同意西吉县人民法院按照360000元予以判决。同时,被告***还承诺自愿负担(2023)宁0422民初3351号案件受理费33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委托被告***于2023年10月23日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40000元,剩余入股资金、分红利润及违约金至今未支付。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二次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组织庭前调解时被告***二次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入股资金、分红利润及违约金共计300000元并自愿负担两次诉讼案件受理费6425元,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3064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另查明,2023年12月20日,被告***委托被告***给原告***二次返还入股资金16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实施宁夏南部水源涵养建设工程西吉县2022年未成***(退化林分改造)项目八标段工程期间,原告***为该公司注资入股200000元,被告某公司承诺2-3个月内给原告返还注资资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润10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入股合作法律关系,述注资入股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资入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主张由被告某公司和***共同向其返还入股资金163350元、支付分红利润100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0元、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截止2023年12月20日,被告某公司已给原告返还入股资金200000元,对入股协议约定的利润分红和违约金尚未支付,被告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支付;同时,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施工现场负责人,***注资入股一事虽由***介绍并促成,入股协议书也是***代表某公司签订的,但接收入股资金的合同相对方是某公司而非***,故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分红利润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起诉主张由被告***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由被告***挂靠某公司实施,***自愿在入股协议书上签字担保,***在本院两次调解时自愿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入股资金、分红利润、违约金、第一次案件受理费承担支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入股分红利润100000元、违约金60000元、(2023)宁0422民初3351号案件诉讼费3350元,以上共计16335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1633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