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744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6888.2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189元,剩余697699.2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