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380号 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天地商业街(**县石雕广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P2EDK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村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P37P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村北头路西第一件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3MA7H6U3E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香臣镇临荷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G3LQ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484642.06元。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464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员 刘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