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380号
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天地商业街(**县石雕广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P2EDK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村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P37P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村北头路西第一件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3MA7H6U3E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香臣镇临荷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G3LQ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484642.06元。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464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员 刘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