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诚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1031号之八
申请人:济宁诚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天地商业街(**县石雕广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P2EDK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村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P37P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村北头路西第一件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3MA7H6U3E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香臣镇临荷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G3LQ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财保380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1031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