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29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门坡街楠华商厦1幢A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E30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