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0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露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门坡街楠华商厦1幢A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3400MA62HE30X4。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川0422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1733.84元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屋、股票、车辆等)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1733.84元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屋、股票、车辆等)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57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龙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景燕
书 记 员 凌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