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003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瓦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
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露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门坡街楠华商厦1幢A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3400MA62HE30X4。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1733.8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以7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1733.84元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屋、股票、车辆等)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对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保全费1579元,由申请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龙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景燕
书 记 员 凌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