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00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申请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岭三里4号仓储管理技术材料用房办公楼20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654元的财产。本院据此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资金52.94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南宁支行账号为95×××43银行存款170601.0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南宁支行账号为95×××43银行存款170601.06元。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郑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