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长堽岭三里4号仓储管理技术材料用房办公楼20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23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桂10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1555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133元。本案已执行395867元,尚有19688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案件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荣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耀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