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4447号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济梁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7478313Q,,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河路**产学研基地**
法定代表人:闫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12TM9X,住,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冠亚星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