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009号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房家村济梁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3X8。
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号7。
被申请人: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A20号楼东单元三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12TM9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