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12TM9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闸路74号蓝天国际2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89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6月20日我院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倍特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提交了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的申请。我院认为应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民初24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