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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某某与某某千、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灌南县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千,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灌南县田楼镇长茂村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千、**、***崇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