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灌南县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千,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灌南县田楼镇长茂村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千、**、***崇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