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41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娄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大成名座3-1-1002,组织机构代码:077330905。
法定代表人肖德建。
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组织机构代码:69983979X。
法定代表人郭丛军。
被执行人郭丛军,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娄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娄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被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娄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63408.78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以16340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2元、执行费23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住所地实地调查其下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视频设备、遥控器等以二拍保留价17816.96元的价格交申请执行人杭州娄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抵债,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杭州娄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4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曾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