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4938号
原告:常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宋翼。
委托代理人:陈长生,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临澧县合口镇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佳佳。
本院在审理常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临澧县合口镇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7元,减半收取1813.5元,由常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