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1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0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1356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