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庄村0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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