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343号
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杰,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