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799号

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津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礼,**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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