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799号
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紫麟苑10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津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礼,**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原告**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