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3428号之一
原告:贵阳金阳元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街道办事处上寨村杨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JWN260。
经营者:***,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81121672,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征大道人才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P0PT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原告贵阳金阳元林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元林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77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47元,由原告贵阳金阳元林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