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9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荣,系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征大道人才公寓贵阳银行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POPT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系该公司行政部的负责人。
被告: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3756522R。
法定代表人:**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系该公司威远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杰,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系该公司威远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原告***诉被告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因当事人无书面合同且未对工程进行结算,案件比较复杂,本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