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顺县姚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9民初7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住长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华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顺县姚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鼓扬镇鼓扬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LGTH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华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长顺县长征大道人才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P0PT2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住贵州省长顺县。 原告***与被告***、长顺县姚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作出(2018)黔2729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收受后,另行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陆会、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拟通过与被告协商处理的方式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与被告协商处理的方式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陆 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熊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