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9民初178号
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冗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1030326T。
法定代表人:徐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征大道人才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POPT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粤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76元,由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顾大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