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迪美盛世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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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831号
原告:银川中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王钦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女,彝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迪美盛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徐占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川中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迪美盛世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秀荣
人民陪审员杨兵国
人民陪审员张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黎明
书记员蔡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