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1513号
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巷27号1栋4**16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二区高昌北路东侧24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