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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1513号 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巷27号1栋4**16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二区高昌北路东侧24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