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国与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891号
原告:秦保国,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汽车北站对面)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E8LX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迎迎,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系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保国与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保国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秦保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