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597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汽车北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E8LX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9元,减半收取397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