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597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大同街**,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6********。
被申请人: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汽车北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E8LX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皖1322民初59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银行账户34×××88的存款50万元,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其名下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苏C×××**戴纳肯GLS450白色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申请人**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银行账户34×××88存款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其名下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苏C×××**戴纳肯GLS450白色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