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2680-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汽车北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E8L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东成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