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690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E8LXT。
法定代表人:王浩成。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皖1222民初169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审判员 姜卫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