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690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E8LXT。

法定代表人:王浩成。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皖1222民初169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审判员  姜卫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