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漳电大唐热电有限公司、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979号
原告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电大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
被告***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
原告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大唐热电有限公司、被告***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以被告***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