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青,系***女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卓,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双方主体适格,***与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的关系应为事实劳动关系,宏祥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无效,应依法予以撤销,离职申请表签名不是***亲笔签名,应依法确认无效。宏祥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程序违法,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合同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
包庇宏祥公司,涉嫌枉法裁判。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出生于1950年6月1日,其于2018年5月8日与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书》时已年满67周岁,已享受嘉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已超过我国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主张其与宏祥公司之间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与宏祥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不当。***还申请称离职申请表签名不是***亲笔签名,应确认无效;一、二审法院包庇宏祥公司,涉嫌枉法裁判,均没有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涂晓辉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