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3254号
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0805536栋
法定代表人:熊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刘琨海。
第三人:王来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第三人:王日清,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第三人:王来春,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来芳、王日清、王来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来芳、王日清、王来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群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锦睿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