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8565号
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普瑞中路江山韵商住楼******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