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9558号之一
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0805536栋。
法定代表人:熊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普瑞中路江山韵商住楼1幢一单元9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