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8566号
申请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贝蜂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街社区(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贝蜂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贝蜂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贝蜂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