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4民初640号 原告:廖某某,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