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2853号
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46号滨湖嘉园10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贤,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卿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莎莎
书 记 员 朱家惠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