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11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46号滨湖嘉园10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1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65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1元,受理费5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72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