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802民初29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