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802民初2983号
原告:***,女,1973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确认送达地址为张家界市永定区,联系人***,联系号码×××12,邮编427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46号滨湖嘉园10栋二楼。确认送达地址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收件人***,联系号码×××20,邮编427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社区居委会聚星汽车城5栋1单元402室。确认送达地址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收件人***,联系号码×××20,邮编427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