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802民初2992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白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607467023,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46号滨湖嘉园10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PD2PG3P,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社区居委会聚星汽车城5栋1单元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