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802民初2989号
原告:***,女,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607467023,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46号滨湖嘉园10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PD2PG3P,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社区居委会聚星汽车城5栋1单元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