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窑塘规划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远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物业公司)、长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房地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10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请求:1.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10412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关于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的主张缺乏其它证据的佐证,频繁调压与室内热水器进水阀门冲坏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亦缺乏证据支持”,上诉人认为事实胜于雄辩。1、“北京御园”小区自交房以来,小区内更换水表有一百多户,上诉人家水表已更换达五次之多。每次更换水表均由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的维修工人来更换,并对表前的调压阀进行压力调整。压力有时调得太低,室内卫生间的淋蓬头出水小无法洗澡。经通知再来人调整。压力调得过高时,水压太大只能开一半的开关就可以洗澡。此次造成热水器前的进水阀门冲坏系压力调得过大,加之除夕晚小区住户大多不在家,全小区水网压力也加大了。华庭物业公司未将小区的二次供水压力降低所造成的。这是前因,冲坏阀门是后果。阀门冲坏造成室内全部是水,水一下排放不出造成家具、房门、地板、地板在水中多时浸泡墙面也污染一因多果,这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五次更换水表,并多次调整表前阀门压力都有记录,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只是不愿提供,但不否认事实。2、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事实上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更换水表后已全部退还给了被上诉人开发商。如果水表没有问题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会更换吗?换下的水表被上诉人国泰房地产公司会接收吗?这些显而易见的道理。原审判决视而不见,避而不认,明显有失公平。3、根据我国产品质量“三包”的规定:包修,包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产品质量责任施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时无须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备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对五次更换水表,如认为水表无质量问题应当举证,而上诉人并不具备水表的专业生产知识,对水表生产销售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已做到,也不公平。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对五次更换水表和调压的记录应该出示。三、原审判决认为将“***对其自身损失的认定、计算亦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前已将损失物件的购买发票、装修时的材料清单、品种、规格全部复印给了法庭。大年三十晚参加清洁房屋卫生三人的养老金证据,劳务合同的工资数额证据也交给了法庭,交通费也有票据,庭审时进行了质证,并无异议。计算依据按国家劳务部门的规定,每月按21天计算,节日三倍计算合理、合法、合规,精神抚慰金及孕妇健康损害费各2000元是要约主张,水、电、气费只是大约估算只有少,不会多。四、上诉人的房屋装修后经过了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的验收签字并按规定退还了装修押金,应为合格装修。
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的进水阀门的问题,系上诉人所有管理使用,不属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热水器进水问题与我公司无关,但接到电话后,我公司有上门修缮,并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国泰房地产公司答辩称:5号楼在2011年12月26日经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竣工验收,并在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所有资料均存档在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查询,<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分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管道设备实验报告>中相关记录及报告显示,开发单位给水系统及配件均达到合格验收标准,上诉人进水管出现的问题,是上诉人管理不善造成的,与我方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卧室复合地板按原品牌型号更换;2.将三幅门套按原品牌花色更换;3.更换原型号餐桌;4.修理墙面,并按原品牌墙漆色调粉刷;5.负责施工时家居的拆装搬运,施工后的清洁卫生;6.施工期间提供***住房;7.支付***清洁工资3100元;8.支付精神抚慰金及孕妇健康损害费4000元;9.支付水、电、气、费用500元;10.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名下的位于“国泰嘉园”5栋201号房屋发生渗水事故。2011年7月12日,买受人***与出卖人国泰房地产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国泰嘉园”项目中的第一期5栋2层201号房屋;出卖人已选聘华庭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后,***(乙方)与华庭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安全、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提供了照片、发票、收据等证据,并陈述系基于装修产生。华庭物业公司提供的客服中心值班记录载明:“14:35,5-201昨天晚上家中水笼头损坏导致家中渗水,已帮业主做紧急处理为避免扩大渗水。”另查明,2011年12月23日,涉案房屋经竣工验收,并于2012年2月13日交付。华庭物业公司与国泰房地产公司均认可***居住在国泰嘉园5栋201号房屋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对侵权事实、损失、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负有举证义务。***主张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导致2017年1月27日热水器进水阀门冲坏。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事发当日,华庭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了抢修,国泰开发公司交房已近5年。除***陈述外,关于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的主张缺乏其它证据佐证,对于室外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与室内热水器进水阀门冲坏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亦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对其自身损失的认定、计算,亦缺乏证据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国泰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应对侵权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过错负有举证义务。经查,事发当日,被上诉人华庭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了抢修,被上诉人国泰开发公司交房已近5年。上诉人提供证据并不能证实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亦不能证实室外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与室内热水器进水阀门冲坏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人主张水表质量差、频繁调压导致2017年1月27日热水器进水阀门冲坏的依据不足。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权的事实依据不足,故上诉人主张更换损害的物品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缺乏依据,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