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8民初3759号
原告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