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8执457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91370100749866359R,住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30766号;
被执行人: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91371328553383961G,住蒙阴县兴蒙路与蒙山路交汇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1日生效的(2018)鲁1328民初1180号判决,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7974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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