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沙沟镇于家庄村,身份证号37282719********。
被告: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与兴蒙路交汇处。
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3383961G
法定代表人:祖丕才,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祖丕才,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蒙山路与兴蒙路交汇处,身份证号23210219********。
本院在审理(2022)鲁1323民初106号原告***诉被告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祖丕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祖丕才银行账户或房产等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20000元,防止该部分财产被非法转移、处分。原告对该保全申请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沂新风尚商贸有限公司、祖丕才名下的财产,冻结金额2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处分。
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申请继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正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春其
书 记 员 杨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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