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等与广德县水务局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434号
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泉林,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刘德怀,局长。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水务局、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