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35号
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桔海一路以南、熙春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昊川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乌江东路20号2幢。
法定代表人:姜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星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微,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海县市政建设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汪俊名,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兵,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昊川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星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海县市政建设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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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