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四路111号天腾科技大厦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6205608H。
法定代表人:高胜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克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霏,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A区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28286P。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91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9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春利
书记员谢其乐